公布《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5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廣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已于1985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請執行。
附:
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對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自1985年3月19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受理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事宜。
(二)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自1985年3月19日起,向巴黎公約任何一個成員國提出了商標注冊申請,其后又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依巴黎公約規定,在第一次申請后六個月內要求優先權。
(三)依前項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商標注冊的同時提交書面聲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副本,副本應經該國商標主管機關證明,并應注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副本不需認證。但商標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書件,應當經過認證。
提出要求優先權聲明時,如上述副本和有關證書件尚未完備,可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三個月內提交。未提交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上述副本和有關書件,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四)要求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后,在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即視為在中國的申請日期。
法治中國系列·社會法(工商)15:公布《關于申請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