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
2、商標使用的文件、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個人名義能申請商標,以下是申請商標的幾種類型1 個體工商戶: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或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材料:負責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2 個人合伙:以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共同提出申請。需要材料:合伙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合伙協議。3 農村承包經營戶: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材料:簽約人身份證;承包合同。4 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需要材料:經營者的身份證,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5 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6 辦理轉讓商標申請,受讓人為自然人的,應參照上述事項辦理。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期滿之前十二個月可以進行續展并繳納續展費用,每次續展有效期仍為十年。續展次數不限。如果在這個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可給予 6 個月的寬展期。若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注冊的,商標局將其注冊商標注銷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