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復]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商標駁回是商標注冊申請過程中一種常見的審查結果,通常有違反禁止性規(guī)定的駁回、商標不具顯著性的駁回、與在先商標權(指在先申請或在先注冊)相沖突的駁回等幾種類型,按《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均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前兩種駁回復審僅涉及商標局與被駁回商標申請人,但第三種,也就是由于與在先商標權相沖突的駁回復審,情況比較復雜,筆者主要就此種駁回復審展開論述。此種駁回復審,涉及商標局、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人三方,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于商標局引證的在先商標的權利沒有爭議,提起駁回復審的理由僅因為商品不類似,商標不近似,則也無特殊之處。但是,如果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對于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有爭議,認為引證商標申請系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的惡意搶注行為,或者是侵犯了被駁回商標申請人在先的企業(yè)名稱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即:認為引證的在先商標權利本身就是非法獲得,不應成為被駁回商標申請注冊的障礙。由于此種駁回復審不再僅限于對商標局的裁決進行審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類似于異議、撤銷等商標法律事務的特點,情況則變得比較復雜。《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以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tài)進行評審。
可見,對于此被回復審,提起復審僅是保留被駁回商標的申請日不至于因駁回而喪失,而并不必然保證被駁回商標獲得注冊,被駁回商標是否獲得注冊,取決于商標評審委員會評審時引證商標的事實狀態(tài),而引證商標的事實狀態(tài),需要用其它程序來加以解決。因此,實際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駁回商標的申請人在提起駁回復審申請時,還應當向商標局提起針對引證商標的異議申請(引證商標未獲得注冊的情況),或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針對引證商標的撤銷申請(引證商標已獲得注冊的情況。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根據異議申請或撤銷申請的裁決結果,對駁回復審申請做出相應的裁決。但由于不服異議裁決又可能面臨復審,對于異議復審不服還可以向人民,不服撤銷的裁決也可以向人民,則駁回復審裁決必將無限期拖后,從而導致被駁回商標核準注冊遙遙無期,不符合我國《商標法》促進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同一商標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別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為增加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